我國保安服務業經歷27年發展,無論是在產業規模、服務社會,還是創造效益及產值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不可回避的是,當前我國保安服務業發展水平與保安服務業較發達的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著不小差距。這種差距的表現是多方面的,如:保安服務業經營管理體制不夠完善、保安服務業務范圍限制較多、保安從業人員綜合執業素質相對偏低、保安服務費用和員工報酬不夠合理等。這其中,保安服務業經營管理體制的差異是比較突出的原因之一。 綜觀當今保安服務業發達的國家,我們會發現,各個國家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保安服務業經營管理體制,對保安服務業各方面的內容都有明確規定,無論是企業資金來源、經營活動方式與內容,還是從業人員資質,只要沒有超越相關法律規范,政府就不會進行過多干預,而是任由其自主經營、自由競爭,使之完全市場化。 與之相比較,我們有廣闊的保安服務市場,發展潛力巨大,保安服務需求來自方方面面,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是,當前,我國保安服務業經營管理體制尚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保安服務業的發展。為促進我國保安服務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全面提升我國保安服務企業的綜合實力,以在即將到來的激烈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必須逐步完善保安服務業經營管理體制,為我國保安服務業的良性有序發展營造合理化的環境。 我國的保安服務公司基本都是公安機關組建的,在某種程度上就形成了自己管自己,自己監督自己的不正?,F象。公安機關對自己所組建的保安服務公司的監管也往往只能停留在理論上,而無法實現真正的監管。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公司的這種關系也對保安服務業真正走向市場化經營產生了制約。管得過多、統得過死,導致保安服務業不能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健康發展,而使之處于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 而在保安服務業比較發達的國家當中,新加坡的保安業分為工商保安公司和私人保安公司兩種體制,其中工商保安公司性質屬于輔助警察,高級職員由內務部任命,雇員配有武器,同警察一樣授銜,屬官辦性質,而私人保安公司的保安員則不得配備警械,只能從事保安咨詢、人防和技防等業務。除新加坡之外,其他多數國家都明確規定了保安服務業的私有化體制。如德國通過《保安業法》和《保安業法則》規定,保安服務企業屬于私人企業,國家不應對保安服務公司進行過多干預,并細致規定了保安服務公司和保安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執照審核、人員培訓與考核內容和程序、武器使用、服務記錄保存、賠償保險等,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是武器使用是否依法報告,雇傭保安員是否合法,是否依法保存保安服務記錄等,使得保安服務公司有很大的經營服務自由度。美國為防止國家參與保安經營而產生不公平競爭問題,禁止政府投資保安服務業,在職公務員也不許投資或涉足保安服務業。美國的保安服務企業形式多元,個人業主制、合作制、公司法人制無所不有,尤以股份有限公司占支配地位,企業能通過發行股票、證券等形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國外保安服務企業多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有利于調動企業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的積極性。 可以看得出來,絕大多數國家的保安服務業都是以企業行為開展業務,走的是純粹的市場化道路。企業在國家、政府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框架內開展業務,而不必擔心過多的行政干預。 我國保安服務業應該借鑒國外比較科學合理的行業管理機制,正確處理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企業的關系,逐步建立起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企業的監督指導體系。2010 年1月1日施行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保安服務行業法規,已經明確了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企業,以及保安服務活動的關系,即“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現行的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經辦的政策加以調整,公安機關由經辦保安服務公司轉為監管保安服務活動。保安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將在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之下自主經營,實現政企分開,保安服務業的經營管理體制將進一步得到理順。 一個完善的社會公共安全防范系統是由兩大部分組成的。一是政府的安全防范系統。這一系統,是由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安、檢察、法院、國家安全等專門機關構成,主要從事國家賦予的公共安全防范的專門職責。二是民間的安全防范系統。這一系統,是獨立于政府的安全防范系統,由企業、個人、社區等防范力量構成。它不具備國家專門機關職責,其功能主要體現在“防”上。這兩個系統既相對獨立,又相輔相成,共同構成社會公共安全防范的整體。 民間安全防范組織,應由民間創辦經營,實行“民辦”保安,這樣才能體現出民間的屬性,起到民間防范組織應有的作用。保安業的基本組織形式——保安公司,是企業,是經濟單位,必須遵循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因此,保安公司在“官辦”的同時,也應允許“民辦”保安組織的存在與共同發展,實現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的共同繁榮,這樣才能適應我國的客觀現狀,推動保安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當前,保安服務公司運行尚缺乏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管理不規范,法律觀念不強,有些保安公司以最大限度滿足顧客需要作為吸引顧客的條件,因此觸犯法律和道德底線的事情經常發生;二是人員招收管理不規范,不少保安公司以招人為目的,而不是以招國家規定的“保安員”為目的,人員素質不高;三是教育培訓機制嚴重不足,有些公司的保安員招收之后不進行任何培訓教育便直接上崗,導致很多保安員對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沒有正確的認識。 隨著《條例》的施行,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企業的關系將進一步明確,將允許多種經濟形式的保安服務企業的存在,同時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和保安服務培訓機構的監管將更加全面高效。比如,對申請保安服務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條例》中做了明確的規定,即“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 萬元的注冊資本;(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__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 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條例》中對于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 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資格證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目前,我國有保安服務企業近3000家,保安員420多萬人。單純從數字上看好像并不少,但是從與全國人口總數的比例、與現有公安人員總數的比例的角度來衡量,這些數字就無法與保安服務業較發達的國家相提并論了。至于國內外的保安服務公司之間就更不具有可比性了。當前,國內的保安服務單位規模小的不足100人,規模大的數千人,能夠達到萬人的不多。 我國廣闊的保安服務市場,以及巨大的發展潛力,已經為國內外相關行業人士所了解和認可。隨著市場的逐步放開,國外一些保安企業將不可避免地進入我國保安服務市場,這雖然會在客觀上刺激我國保安服務業的發展,但不容忽視的現實是在短期內必然會對國內的保安服務市場造成巨大沖擊。 因此,對現有保安服務企業進行優化組合,推進保安服務公司集團化改革,擴大保安服務企業經營規模,是保安服務企業發展的趨勢之一。當前,已有部分保安服務公司走上了集團化經營的道路,逐漸形成了規模效益。市場驗證,通過強強聯合,走集團化道路,能使企業擁有雄厚的實力和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我國保安服務業當前處于發展及轉型的關鍵時期,面對難以避免的國外保安服務公司強有力的競爭,如何增強我國保安服務業自身實力、提升保安服務的國際競爭力是擺在全國保安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課題,我們必須不斷探索,積極促進保安服務業的大發展。 |